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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业自治的正当性


作者 高俊杰    深圳大学法学院 广东深圳518060

关键字: 行业自治 社会公权力 共同体 辅助性原则

摘要:行业自治是行业协会的固有属性,对国家或者其他平等主体而言,自治是行业协会的权利,是会员以集群方式实现个人权利的手段;对其内部成员而言,自治是行业协会的权力,属于社会公权力范畴。行业自治的本质是共同体自治,符合共同体自治的利益要素、组织要素和运行机制要素。在法哲学上,行业自治的基础在于“个人意志最高”,并取决于行业协会的精神独立性和协会事务的高度专业化。国家与社会的分立决定了国家和社会必须各司其职,凡是行业协会能够自主解决的事项,国家不得任意干涉,行业自治是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立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