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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与“一国两制”实施的回顾与反思


作者 陈弘毅    香港大学法学院 香港

关键字: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一国两制 主权 自治 民主 解释 争议

摘要:1990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了香港特区政府高度的自治权,同时中央政府也保留了若干重要的权力,以确保国家主权得以体现和在必要时得以行使。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改或民主化过程中,中央政府和特区的行政和立法机构都有其各自的角色,体现出"一国"和"两制"、国家主权原则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自治原则的某种平衡。但由于"一国两制"中"两制"的差异和潜在的矛盾,关于《基本法》的争议也很激烈,"反对派"的立场与中央和"建制派"的立场迥异。"一国两制"的道路如何成功地走下去,主要决定于"两制"中的两种不同政治体制和政治文化能否在"一国"的框架内维持比较和谐的关系。"一国两制"事业的成功和"可持续发展",有赖于在"一国"和"两制"之间走出一条兼顾及平衡国家主权原则和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原则的中庸之道或中道,以达至香港繁荣稳定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