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期刊信息
主管单位:深圳大学
主办单位:深圳大学
主  编:章必功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大学学报编辑部文科楼
邮政编码:518060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0-260X
国内统一刊号:CN 44-1030/C
邮发代号:46-140
单  价:12.00
定  价:72.00
数据库收录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2008年版)
北大2004版核心期刊
北大2008版核心期刊
北大2011版核心期刊
北大2014版核心期刊
北大2017版核心期刊
本刊MARC数据 本刊DC数据
国家图书馆馆藏 上海图书馆馆藏

02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期刊导读 > 2019 > 02

惩罚性违约金的接纳与规制:以当事人中心主义为视角


作者:王利民 宫双霞

关键字:智慧; 违约金; 惩罚; 意思自治; 司法审查;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尊重私人社会中意思自治便是以人为本的根本性体现,而合同自由则是私人自治的重要体现。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当事人通过违约金条款调节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合同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违约金可以分为惩罚意思之违约金和赔偿意思之违约金。目前,我国立法司法实务中对惩罚意思之违约金缺少明确的规定。智慧社会建设需要认可接纳惩罚意思之违约金,这是在国家制度层面体现以人为本、革故鼎新的重要举措。诚然,惩罚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对未来或然事务的处置,而且关涉双方的重大利益,因而秉承公平、正义、利益均衡的原则对其约定进行适度的调节,也应是立法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