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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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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的地方环境立法:类型界分、深圳经验与雄安展望


作者: 田亦尧

关键字: 改革开放 地方环境立法 深圳环境立法 雄安环境立法 制度创新

摘要:回顾改革开放40周年以来的地方环境立法,可以发现其先后经历了缓慢起步、数量激增、瓶颈低质到新时代全面起步四个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地方环境立法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从类型化的视角来看,仍存在执行型立法重复、滞后、虚化,填补型立法空间不足、认知偏差、特色不足和试验型立法技术不足、逆向选择、公众参与不够的问题.改革开放40年,深圳的地方环境立法可谓成绩斐然,分析其环境立法样态,可以总结出其执行型立法落地高效,填补型立法特色鲜明,试验型立法创新驱动力强、公众参与度高等立法经验.借鉴深圳经验,结合雄安新区发展定位及历史现实条件,可以对其环境立法做出地方环境制度“法典化”的形式设计,并以执行型环境规则设计为内容,佐以相应填补型环境制度创新为亮点,进而建立起完整高效的雄安新区环境保护地方立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