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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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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居房交易中未成年人共有权益的保护与赔偿


作者: 肖夏

关键字: 农转居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 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之处分行为 表见代理 初步证明责任

摘要:农居房交易由于房屋来源、占有、过户等方面的特殊性,导致未成年人利益受损极易成为出卖人一方毁约的“借口”,引发诚信危机.要妥善平衡涉未成年人农居房交易案件中未成年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之间的冲突,必须解决不同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下买卖合同效力、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行为的性质、后续损害赔偿标准等法律适用难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为弥合涉未成年人财产处分方面的法律漏洞,需适当引入表见代理理论为认可父母代为处分行为的外部效力提供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子女后续赔偿诉讼成立的依据和标准.鉴于我国民法有关未成年人财产处分的规定存在疏漏,通过修法以事先预设的利益隔断机制取代事后的利益权衡和救济,更能避免裁判标准的分歧和偏颇,确立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